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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个税征收将作调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 02:51 海峡都市报

  N据新华社电

  记者23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进行了调整。

  保险营销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
的个人。

  《通知》规定,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也就是说,此次调整后,保险营销员应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口径和标准,不得执行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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