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激增暗藏风险 保监会整肃在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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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 13:20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徐永 来源:中国经营报 急剧增长的银行保险市场遭遇暗礁。一位知情人士近日告诉记者,2005年银行保险手续费公开对账结果显示,保险公司实际支付和银行手续费收入之间存在9亿元左右的资金漏洞;且因为投资渠道有限,保单的投资收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5月8日,一份《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文件,由保监会紧急传真到各寿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时间压得很紧,要求我们必须在5月10日前把意见反馈上去。”某寿险公司高层告诉记者。而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判断,正式通知可能会在6月左右出台。 除了意见稿以外,很多寿险公司、银行、邮政系统还同时收到一份《银行邮政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的文件。记者了解到,多个地区性的银行保险自律公约,此前已在四川、重庆、湖北、江西、宁波、天津等省市出现。 虚胖的市场 银行保险业务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见附表)。然而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当前国内银行保险业务,在投保者利益保障和防止商业贿赂两方面亟须规范。 “国内银行保险市场还是一个不很规范的市场,银行保险业务处在市场转型的关键时期,无论是行政性管理文件还是自发性的自律公约都有出台的必要。”某寿险公司高管说。 “银保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但这部分保单涉及保险保障水平并没有太大提高。”郝演苏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存在“虚胖”成分。他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当前银行保险产品以投资型趸缴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接险产品为主,投保人在取得分红投资收益的同时,获得的保险金额并不高,且基于保险投资渠道的限制,投资分红收益并不能得到保障。 由于借助了银行的渠道,保险公司要向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由于监管层还没有出台统一的费率标准,手续费支付随意性极大,商业贿赂空间由此滋生。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2005年银行保险手续费公开对账结果显示,保险公司实际支付和银行手续费收入之间存在9亿元左右的资金漏洞。“保险公司实际支付部分可能还包括业务推动费、培训费、竞赛和激励费用等额外费用。”这位人士说。 制度出击 面对这两个亟须解决的问题,出台相关的管理制度可谓众望所归。此次的意见稿和自律公约,首先对手续费问题进行明确:保险公司支付给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手续费可包括业务推动费、培训费、竞赛和激励费用等,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额度;在合作协议中必须明确手续费的构成,统一进入大账。在最高支付上限上,意见稿规定:如对于普通型及分红型人身保险趸缴产品,10年期的不得超过3%;万能型、投资连接型人身保险趸缴产品不得超过3.2%;人身保险期缴产品不得超过1.5%,一年期及以下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不得超过10%等。 根据意见稿,今年8月31日以后,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万能产品以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类产品的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同时“严禁保险公司通过专管员或其他方式在银行网点直接招揽客户进行销售”,“每个商业银行代理网点只能代理不超过3家寿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这对目前银行保险销售专业性和规范性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可以尽量减少过程中的误导和欺诈行为,保护投保者的利益。 意见稿还提及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依法负法律责任,自律公约对银保行业自律规范、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也作了相关规定。 关键在执行 “意见稿的很多规定都非常关键,但有些条款还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还不是很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前述寿险公司高管认为,手续费统一入大账、实际量化业务推动费奖励费等内容可能并不容易实现。 而自律公约内容则严禁保险公司通过专管员或其他方式在银行网点直接招揽客户进行销售。招商银行一位银行保险专员指出,银行的销售人员在保险专业能力上还有差距,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人员经常会现场协调银行人员销售,或者直接由保险公司人员销售。这种销售行为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虽然自律公约对违约责任有罚款约束,但实际执行结果也有不可控性。 此外,郝演苏认为,意见稿和自律公约中还缺少对增加期缴产品的相关说明。“期缴产品多是短期的健康险和意外险,有利于提高银行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水平。增加期缴产品有利于减缓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波动,对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积极作用。” “期缴银行保险产品将是趋势。”前述寿险公司高管也认为,银行保险当前被界定为银行理财产品,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国民的投保观念还处在较低阶段。随着投保人保险观念的提高,期缴保障型银行保险会得到更多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