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英辉) 昨天,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根据这一新规定,保险营销员必须具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所在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书》,才能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这一新规定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主要明确了处罚措施:保险营销员违反了这些规定,营销员本人将受到保监会1万元以下的处罚;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
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介绍,保监会正着手建设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档案,目前在国内部分省市开展试点。这一项目全面实施后,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可以在相关网站上查询到保险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并最终决定是否投保。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人数已超过14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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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保险营销员实行资格授予
本报讯(记者李英辉)中国保监会昨天下发了《关于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制度处处长姚庆海介绍,保监会对申请授予人员在年龄、户籍、从业年限、业务能力、参考经历、培训教育等方面规定了最低条件。经保监局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可以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获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户籍所属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工作。
据了解,由于客观原因,部分农村保险营销员长期未能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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