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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7月1日起实施 22行为成雷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 11:0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11日讯 记者 辛红

    百万营销员从今年7月1日起将面临着新的从业规定,保监会近日颁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明确了营销员不得误导、违规展业的22种行为。

  规定共8章64条,分别从资格准入、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公司管理责
任、法律责任几个方面进行了约束。规定明确营销员必须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和展业证才可从事保险营销,其中,展业证的登记管理将由过去的保险公司负责转变为由行业协会负责,这也是保监会首次在规章中明确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目的是便于营销员的流动和权益保护。

  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规定重点强调了保单除外责任、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条款,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披露信息,特别是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应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就市场反映集中,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保险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予以明令禁止。其中包括:不得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并未对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的法律关系予以明确。目前的营销员管理中,有的是员工制,有的是代理制,保监会中介管理部主任王建今天表示,哪种方式优劣将由市场进行选择,不管哪种方式,保险公司的责任都很明确:授权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超越授权范围的,投保人有理由相信营销员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

  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保险营销人员已达146.7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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