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璐 实习生 张亚薇) 记者昨天获悉,为切实维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权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根据生育保险运行实际,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分娩期并发症、自然流产和药物流产、与用人单位无隶属关系退休人员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将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分娩期并发症问题上,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是指以下情况:合并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合并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急性脂肪肝;合并高血压伴先兆子痫、子痫;合并重度贫血(血红蛋白低于6g/dl);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低;合并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
在自然流产和药物流产问题方面,参保人员发生的人工流产医疗费,按《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流产的支付标准定额支付;发生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的医疗费用,比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流产的支付标准(260元)限额支付。
关于与用人单位无隶属关系退休人员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凡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及其他与用人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发生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继续按照《关于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