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正式颁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抛出了保险代理人卖保险的“23不准”,代理人若有违规,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该《规定》将从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市民发现违规行为可向当地保监局和保险业协会进行投诉。
根据《规定》,今后保险营销员卖保险必须持双证上岗,即“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否则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规定》中对保险营销员的23种展业行为作出了明令禁止,这些行为包括: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保险营销员不得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不得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不得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等。
对于违规的营销员,除将被给予警告并进行1万元以下处罚外,还将被记入诚信记录;如果保险公司存在管理责任,也将被给予警告及3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23不准”外,规定还要求代理人卖保险要做到“6必须”。即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等。 本报记者 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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