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重疾险注意两大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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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13:5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文/表 本报记者 吴倩 4月3日,轰动一时的首例重疾险合同诉讼案以“原告撤诉、双方和解”告终。但其反映的“理赔难”问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令人对投保重疾险心有余悸。另一方面,现代医学显示,人一生罹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2%,重疾险仍有必要。
那么市民该怎么办?据了解,目前,重疾险拒赔的原因主要是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及索赔事故不符合合同约定。市民可针对这两大拒赔原因对症下药,尽量避免“理赔难”的尴尬。 一忌:不如实告知病史 不如实告知已成为保险公司拒赔重疾险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一保户曾患肾炎,但他在购买重疾险时隐瞒了这一情况,后来理赔重大疾病肾功能衰竭时,因为曾患肾炎,最终未获赔付。 据一位保险公司人士透露,2005年,被拒赔的客户中有四成是由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不少市民看来,只要在投保前没得过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就不存在“告知”的必要。但其实,许多重大疾病与一些常见病有着密切关系,如慢性乙型肝炎在医学上已被认定与肝癌有关,如果市民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这一病史,未来罹患肝癌肯定得不到理赔。 因此,市民在投保重疾险时,一定记得把自己的病史尽量告知清楚,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带病投保,有条件的市民不妨在投保前找有医学常识的亲朋好友咨询一下。 二忌:重“量”不重“质” 市民索赔的保险事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和标准,是重疾险拒赔的另一大原因。 出于“越全越稳妥”的心态,市民比较倾向于投保覆盖疾病种类较多的产品。而为了迎合这一心理,目前,市场上重疾险所防范的病种不断增加,从10种扩展到30种甚至40种。 但是,事实上,买疾病覆盖种类最多的重疾险意义不大。据透露,重疾险95%以上的赔付都出现在癌症、良性脑肿瘤等10种左右的重大疾病中,其他很多疾病的发病概率很小,如“重症肌无力”的发病率约为十万分之一。 同时,不同公司对同种疾病的界定也有差异。如对于瘫痪,有的公司定义为“肢体的失能至少持续达六个月以上”,而有的则定义为“肢体的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因此,市民应尽量选择对于发病率较高的疾病理赔标准较为宽松的产品(见表)。 提醒: 留意额外保险责任 除比较大病条款外,市民还应留意对比额外保险责任。如有数家公司保险责任中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条款,对市民来说比较实用。该条款规定,当客户患有终末期疾病,存活期在一定期限以内时,可以按照保额给付保险金。也就是相当于将有限的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无限,不论保户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障的大病范围,只要医院证明此人“命不久矣”,就可以申领保险金。 不过,额外保险责任也并非多多益善,有些保险责任实际意义并不大。如不少重疾险产品均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责任,涵盖于所保的大病之中,对于这些产品,全残责任这一额外责任的意义就相对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