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英辉 实习生任雪琴
3月2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昨天,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董波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在强制保险出台之后,保监会仍希望消费者继续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监会
不放弃商业三者险
董波在昨天的通气会上表示,在强制保险出台后,保监会仍希望消费者继续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弥补强制三者险的保障不足。虽然条例规定了要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但目前的责任限额还没有最后确定。总体的实施原则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一个基本的水平,类似于基本社会保障。
据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商业三者险相比,有三个明显不同:赔偿方式不同。商业三者险依据的赔偿方式是过错赔偿,而强制三者险的赔偿方式没有强调这一点。承保方式不同。在商业三者险的承保范围中规定有除外责任,如司机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时,保险公司拒赔,而在强制三者险中,免责的情况很少。承保的赔偿标准不同。由于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和新的道路交通法的实施,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大幅度提高,这使强制三者险的赔偿标准要高于商业三者险。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费率也比现行的商业三者险有所提高。
保监会提醒消费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原商业保单备查。原保单保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依然可以自主选择继续购买相关商业保险以获得更充分的保障。
保险公司
将改变现行车险结构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毕欣昨天表示,目前关于条例的许多细节还没有最后敲定。不过有一点现在看来是比较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出台,势必影响到现有车险产品的结构。
毕欣介绍,在现在的车险项目中,三项主险分别为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新的条例规定,除了盗抢险这一项,其余的两项主险均可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来替代,前提是赔偿责任限额和费率都较高。如果财产损失赔偿的限额大幅提高,目前各商业保险公司的车损险肯定就更没人买了。
据了解,虽然保监会规定了各保险公司必须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在业务分开,单独核算,但消费者在投保车险时,大部分还是会选择所有的车险业务都是一家公司办理。这给各保险公司提出了难题———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搞好强制三者险与商业车险的对接,为客户提供无缝隙服务。
业内专家
新条例有疑问待解
对于这一条例的出台,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说:“这个条例比我们想象的要有差距。”他指出这一新条例存在四大疑问。
疑问一:财产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把财产损失纳入强制三者险的赔偿范围,直接结果是使得保险费率大幅提高,从而使得保费提高,给车主增加了负担。
郝演苏介绍,统计数据表明,在全部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80%是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纳入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后,这就使得用于人身赔偿的费用减少,这有悖于“以人为本”的初衷。
疑问二: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剔除。
郝演苏称,在商业三者险中,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但发展到强制险时,将商业模式简单照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同样被剔除出赔偿范围,作为国家以法令形式出现的强制保险而言,这不合理。如果遇到车辆爆胎造成驾驶员受伤,强制险不赔,这显然没有体现“保护生命”的意义。
疑问三:保险公司关于强制三者险的费率不统一。
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总体不盈不亏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郝演苏表示,统一的基础费率并不是统一的费率,各公司还要根据各公司的情况确定最后的费率标准,这是商业保险的运营模式,并不适用于强制险。他建议各公司在此险种上采用统一的费率。
疑问四: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并追偿。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三种情况下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
郝演苏称,这一点操作起来会非常难。商业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垫付抢救费用时,极有可能与相关部门发生扯皮现象,最终吃亏的是受害人。如果将这一职责交给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由基金会出面,力度会更大一些。
《京华时报》(2006年3月30日第B3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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