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尚晓阳 北京报道
从7月1日起,无论司机有无责任,保险公司都要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先行赔付。
国务院昨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
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该险种的“强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投保强制险;二是具有经营强制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不得随意解除强制险合同。
《条例》规定,强制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及强制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强制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按照强制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条例》还确立了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强制险业务。
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一旦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被交管部门判定为无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为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条例》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条例》还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抢救费用超过强制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险以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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