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恳 上海报道
3月3日,唐女士收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由她担任全权代理人的案子将于3月30日开庭审理。
被告是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友邦保险)。事起于投保人认为友邦保
险的重大疾病保险(下称重疾险)合同显失公平,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与友邦保险签订的一份名为“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合同。这是国内第一例针对保险合同而非实际理赔纠纷的保险诉讼。
不仅如此,重疾险还在拷问整个保险行业。继2001年投连险风波之后,中国保险业再度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而作为舶来品的重疾险,为何会陷入北桔南枳般的困境?
“空壳条款”惹的祸
重疾险最早发源于20世纪30年代南非的传染疾病保险,20世纪70年代形成目前意义的重疾险。一健康保险公司人士称,设计重疾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生存给付,身患重大疾病,同时需要花费大量费用等。“其中,生存给付和重大疾病之间本身就可能存在一定的矛盾。”
然而,天生不足并不能解释重疾险“北桔南枳”的矛盾。
多位有海外保险市场经历的专业人士认为,内地市场的重疾险,和国际市场特别是和文化比较接近的日本和中国台湾市场相比,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承保疾病的数量。
广电日生人寿一人士称,日本重疾险一般只承保3种大病(癌症、中风和急性心脏病),最多也只增至5种(增加糖尿病和肾透析)。花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业务营销负责人葛熙诚称,台湾市场最初只承保7种大病,目前增至15种左右。
显然,这和国内动辄承保二三十种,甚至四十种大病的做法相去甚远。
前述健康保险公司人士称,内地市场的重疾险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单一的癌症保险;第二阶段承保7种重大疾病;第三阶段是增至20种以上。
该人士继称,步入第三阶段以来,各保险公司不仅竞相增加承保的重疾数量,还针对特定目标人群设计产品,如女性重疾险等;更有甚者,不少保险公司还将重疾险与分红概念相关联。“但这一尝试并不成功,因为整体亏损,重疾分红保险于2004年被保监会叫停。”
承保疾病迅速增加,既有市场需求因素,更有市场竞争因素。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精算师称,保险公司都希望制造一些营销的噱头。“实际上,30种大病的保障功能和10多种可能相差不远,因为部分新增疾病的发生率并不高,或者是干脆将一种病拆分为几种。”
该精算师继称,如此一来,这些发生率不高的疾病就成了“空壳条款”;恶性竞争之下,很多不具备严格精算基础的险种也出现,例如禽流感险、非典险等。记者获得的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数据表明,2005年1月-10月,该司理赔的疾病总数只有10多种而已。
承保疾病数量的超速增加导致两个恶果。一是增加了代理人向客户解释的难度,影响营销成效。而增加病种实际上是在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华而不实的“空壳条款”,则成了投保人质疑的软肋。此次友邦保险的遭诉即是一端。
重疾险定义之辩
除承保数量外,重疾定义的不同也是焦点。前述代理起诉友邦保险的唐女士质疑的重心即是重疾的定义。其代理律师称,友邦重疾险合同对某些疾病的释义违背了基本医学原则。
而记者在采访中亦发现,内地医学界多数对于重疾险的条款存有不同程度的质疑。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处(专门负责保险条款设计)经理彭振龙称,目前内地市场重疾险的问题在于本地转换不彻底,只是照搬海外经验,没有贴近本地医生的临床经验。如保险公司认为某项疾病需满足3项条件,但临床认为满足两项就可以了。
2月28日召开的人身保险产品创新与规范座谈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表示,简单模仿或照搬照抄国外产品,从语言、用词的生硬翻译到责任的简单照搬,使得一些产品出现“水土不服”。
值得一提的是,再保险公司对重疾险合同的条款也有重要影响。国泰人寿精算师吴俊宏称,再保险公司提供重疾险需要数据基础,特别是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包括再保险公司也承认,重疾险的发生率主要是国外的经验。
彭振龙称,保险公司应该在“再保”和临床之间取得平衡。
“台湾市场是通过采纳医学意见,来解决保险和医学临床之间的认识差别的。”彭振龙称,在台湾市场,核准重疾险需要提交两份材料,除监管机构把关外,还需要医生的医学意见。但在内地市场,监管部门并没有明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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