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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基建开闸 试点初期仅限已建成项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10:58 新京报

  需通过购买投资计划间接进行,投资范围锁定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和比例均有限定

  本报讯 (记者 张嵩浩) 昨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基建即将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试点初期仅限已建成项目

  据了解,保监会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相关投资业务的操作规程,试点公司与试点项目也正在选择之中,预计将于下月见到结果。

  上述负责人表示,试点将有多家公司共同参加,保监会将按《办法》确定的框架,选择治理情况较好、在项目、人才方面有准备的公司。

  他表示目前还没有公司提出申请。

  按照《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基建,所投项目必须是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但相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初期,仅允许保险机构投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建成、运作良好、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优质项目,通过与原项目投资单位进行资金置换等等方式进行,以达到兼顾投资收益性与风险可控性的目的。而待建项目暂时不在考虑之列。

  《办法》还对保险资金投资基建的规模和比例作出了限定,寿险公司与财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分别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和2%,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分别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和5%。

    严控受托人资质

  根据《办法》,为了防范经验不足所引发的风险,保险机构投资基建需以委托人的身份,通过购买专业机构(即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的方式间接进行。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受托人在整个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为防范受托主体风险,《办法》在受托人的选择上采取了一种开放的、多元化的策略,受托人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是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这样的制度安排就给未来预留了很大的空间。

  但《办法》同时也对受托人提出了很高的资质要求。

  受托人应具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同时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3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未发生到期不履约现象、无挪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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