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萍 北京报道
据一位接近中国保监会的知情人士透露,备受业界关注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通过了各相关部门的会签,将于本月下旬正式发布。首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试点也有望于4月份正式启动。
投资比例限制
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求大,投资期间多在10-20年之间,普遍的收益率较高。“这样的资产结构与长期寿险资金的负债才是最佳的匹配。”一家中型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告诉记者。
经过数次修改后,《办法》最终将投资范围概括为:经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市政、交通、通讯、能源和环境保护等项目。房地产没能写入《办法》。
“但是不得不承认,上述这些领域都不为保险业所熟悉,能够提供最佳匹配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风险。”该负责人称。
正是基于风险的考虑,《办法》在开辟渠道的同时,对投资比例、投资参与者、投资过程以及投资项目等都进行了极其严格的要求。
《办法》二十五条规定:人寿险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金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末可投资余额的5%,而财产险公司的上限为2%;人寿险公司投资单一项目的上限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险公司的投资上限为5%。
此外,“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券、股权以及收益权、经营权等其他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但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以及只能投资符合“国家级”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等等。
对于承担重大责任的“受托人”,《办法》明确要求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体系;以及具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足够的专业人士、风险管理责任人等。
除了上述管理要求外,《办法》还给受托人提出了不少硬性的指标:如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3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未发生到期不履约现象,无挪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唯一放宽条件的是,取消了原计划对保险公司总资产的要求,改为所有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都可以参与基建,无论资产规模大小。
独立监督人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所谓“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之前几次“征求意见稿”曾有提及的“采用信托或委托方式”等字眼已经被全部删去,取而代之的是上述一段对“间接投资”的表述。“上述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模式其实就是信托模式。”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人士分析。
类似广义信托计划并不鲜见。“共同基金、集合理财、银行的理财产品,甚至包括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资金运用的结构,采用的都是泛信托模式。”该人士称。
按照他对《办法》的理解,未来的投资计划中,将以私募为主、公募为辅;同时,以受托人与受益人相同的“自意信托”计划为主,只有在进行投资计划份额转让时,才会形成受托人与受益人不同的“他意信托”。
除了上述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外,《办法》还引入了另外三种角色——项目管理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制度的设立,是《办法》的一处重要突破。”该研究人士说,形式上类似于公益信托中的“信托监察人”。
按照2001年10月起执行的《信托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办法》对“独立监督人”的定义是: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据前述研究人士透露,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是深谙该基础设施项目的专业人士或机构,原则上,一个项目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但如果项目环节复杂,保险公司还可以按照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段聘请熟悉相关环节的独立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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