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放的新途径,一方面可望拓宽其自身运用渠道、提高其收益率水平,另一方面也给外部融资者、中介机构带来了商业机会
—— 保监会相关人士首度详解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新规
文/孔明明 摄影/张 晶
正像童话里阿里巴巴念着“芝麻开门”,打开宝库看到满眼金银一样;保险资金获准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也被寄望能带来稳定、丰厚的收益,以为保险资金运用的“老大难”问题抒困。
1月13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首度透露了这个消息。此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成为业界和传媒瞩目的焦点。日前,本刊记者独家采访了保监会相关人士,从而率先独家勾勒出其图景。
进军不动产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一旦出台,就意味着保险业投资不动产的渠道已经打开了。这无疑是拓宽保险业向不动产投资的一个重大决策。保险业现在主要的投资在固定收益市场上,就在其不断开辟着新的战场,不断拥有新的渠道后,保险业整个投资策略就会发生调整、整个投资格局将发生战略性变化。” 保监会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该人士认为,保险业投资不动产后,可以减少其在单一市场投资的压力,可以减少其对利率性产品的过度依赖。整个保险业投资增加了一个新的空间,为提高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它的收益创造了条件。这是继去年国内外股票、债券市场之后,又一个新的制度安排、新的突破。
据了解,目前中国保险公司的综合盈利率水平主要取决于投资收益率水平。近年来我国保费收入按年均30%的增长速度高速增长,然而2001年至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分别是4.3%、3.14%、2.68%、2.9%、3.6%,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提出的底线是3%!
更令人担忧的是,从1996年底开始,银行存款利率连续下调,较高的寿险预定利率与较低的存款利率之间的矛盾加大。目前中国保险资金中有75%以上是寿险资金,而寿险资金中逾70%是10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缺少长期投资工具。
国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较高且有政府信用支持,这一投资领域正适合保险公司负债资金运用的特点:安全性、收益性、支付的确定性。保险业投资基础设施在很多国家已是一种惯例,只要风险控制适当,就可以在机会当中获得盈利。根据欧美发达保险市场的一般经验,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的比例为10%~20%。
尽管保险业只是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它可以直接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可以减少保险业投资成本。“这是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又一重大突破,将有利于推动保险资产结构调整和盈利模式转换。”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如是说。
有法可依
《办法》是建立在什么样的法律基础之上的?保监会该人士介绍说,《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来自《保险法》、《信托法》、《合同法》,同时借鉴了国外的相关法律。
《办法》规范的是保险公司的行为当然要遵循《保险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信托模式,将资金委托给他人进行管理,受托资产放在一个独立信托账户中,受到《信托法》的保护,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获取收益。投资参与者即相关当事人的关系,则要遵循《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总之,《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来自上述三个法律,既有《信托法》的有关框架,同时也有《合同法》的一些要义。
依据《信托法》保证资产的独立性,与一般的合同约定不同,《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从法律上和受托人相分离,信托资金不会因为受托人的财务状况而产生风险。也就是说,受托人亏损,其受托的资产不受损失,不存在受托人资不抵债时,受托资产打折偿付的风险。
依据《合同法》明确相关当事人相互的关系,明确各个角色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及基本职责,规范他们的运作行为,这是最重要的。你、我、他各是干什么的,谁跟谁是什么关系、每种人的操作行为是什么,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都是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的。
私募融资
保监会该人士为记者大致勾画了一下《办法》的基本框架: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投资计划,然后依次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分别叙述了每种人的条件、规定的可行的行为及禁止的行为、操作规范等,后面是有关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如何操作?据介绍,其投资路径是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即委托人)将自己集中管理的保险资金委托受托机构,由后者做出“投资计划”进行具体投资。
至于募集资金的方式,则是按照私募融资的方式募集资金,具体而言就是向几家保险公司来募集资金,而不是公开募集。该人士介绍说,“投资计划”是一种创新,是一种新的金融产品,对推动金融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都很有意义。
独特的风险防范机制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不同于投资资本市场,《办法》在总结信托业、证券业的投资经验的基础上,设立了“托管人”,以实行资产的隔离。即委托人将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去投资,但是钱并不放在受托人的口袋里,而是放在托管人处,受托人如果看中某个项目,想要进行投资,必须先进行评估,评估其是否能够盈利,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不符合,托管人就不让受托人动钱。这就解决了现在一些机构挪用资金进行炒股等行为致使资金遭受损失,实行资产隔离,就不会产生这种后果。引进托管人,将资产与受托人隔离,即受托人摸不到钱,只有履行管理的职能来收取管理费,托管人负责资金划拨、清算、审查等任务。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办法》与信托公司资产管理的最典型的区别。
更凸显审慎原则的是,《办法》新引入了“独立监督人”制度。《办法》要求投资项目设立一名和委托人、受托人、托管行等不得相关联的独立监督人。独立监督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他们将对项目受托人的投资行为、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并提交报告,以及列席受益人大会和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为什么要引入“独立监督人”制度?保监会该人士介绍说,在证券投资基金中也有托管人,他可以随时看到交易的信息、掌握交易的情况,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建桥梁、公路等,其进展情况及质量情况等托管人都看不到,这必须要由工程监理来完成。所以要由独立监督人来监督项目的执行,他认为工程项目的进展是按照实际计划完成的,质量达到了预期,才能继续供款,一旦出现问题,立即就停止供款,这样就将损失降到了最低,不会等到整体项目完成后才发现问题。独立监督人制度借鉴了国外的法律,也是《办法》的一个创新。
为增加保险资金运作的透明度,《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和条款,尽可能地将每个操作环节都公开、透明,用透明来解决隐含的风险。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将投资信息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披露,是一种市场监督机制,可使保险资金的整个运作情况都要接受来自公众的、来自社会中介机构的,总之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与此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定期报告制度、不定期检查机制等,同时还有惩罚机制。总之,为了防范风险,《办法》建立了多层的控制机制。
先试点后推开
保监会该人士指出,对基础设施及产业基金投资的实施,必须以有效的风险控制为前提。对此,保险监管部门抱着积极和审慎的态度,毕竟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在保险业是首次,在国内投资领域也是一个新事物,不能贸然行事,必须要稳步试点、稳步推进,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绝对要抱着对广大投资者、对整个市场高度负责的态度。按吴定富的说法就是:“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操作复杂,保险业缺乏相应的投资专业经验,因此要坚持制度先行、稳步推进,决不能一哄而上”。即制度不到不许运作,运作不规范不许运作,政策不到、规范不到,资金不出。
该人士强调,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对于政策的落实,还有很多前提。首先就是全行业必须在各方面进行相应的充分准备,为稳健投资打好基础,政策储备、人才储备、项目储备等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准备。
其中,政策储备是指对相应的技术手段、操作流程、实施细节的准备。人才储备是指目前国内在不动产投资领域的优秀人才十分有限,所以,保监会将选送一批高素质人才到国外的名牌大学进行培训,去国外最发达的市场,学习最先进的经验,先学习基本理论,然后跟随国外的一流机构投资项目经理进行具体的项目操作,边实践边提高,然后把国际化的东西移植过来,用国际上最先进的经验,最先进的技术来培育、发展这个市场,培训、储备自己的人才。项目储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个长期的政策,必须选择合适的项目有条不紊地稳步推进。选项上要坚持一条:国家级的项目,能体现出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国计民生重要的项目,不是所有的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公司都会进入,而大多会选择国家级的基础设施建设,这样既能控制风险,又能支持国家的产业。《办法》规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水务项目、交通运输项目、能源项目、市政项目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保险资金的进入将缓解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负担。据官方预测,未来15年中,仅道路建设一项,中国每年所需的资金就高达400亿美元。目前,道路建设资金的60%~70%来自政府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但政府出资的份额正在逐步减少。亚洲开发银行预测,中国政府投入与道路建设所需资金之间的缺口每年在120亿美元。
保监会该人士最后说,《办法》公布后即进入试点阶段,先试点,在办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什么时候全面铺开将视试点的情况而定。在试点期间,经过若干项目的实践后,总结经验,明确操作规程,经过试点完善之后,争取在今年下半年发布这些具体操作规程及详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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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大事记
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经历了如下阶段:1980年至1986年,为初期的无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1987年至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1995年至1998年,进入逐步规范阶段,形成了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金融各子市场分割的严格分业模式;1999年至今,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政府逐渐放开对保险行业投资的限制。
在此期间,下列事件如实记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艰难发展历程: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
1995年,《保险法》颁布,并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即资金运用的形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模式,保险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此后,保险资金陆续退出证券市场。
1996年9月,央行发布《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保险资金的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1999年10月,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规模,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为保险公司资产的5%。
2000年,保监会先后批复泰康人寿、华泰财产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提高至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2001年3月,保监会将平安、新华、中宏等3家保险公司的投资连接保险在证券投资基金上的投资比例从30%放宽至100%。
2001年8月,有关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债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报告递交政府有关部门。
2001年至2002年,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再保险、平安、太平洋、华泰等国内大型保险公司都建立了人、财、物相对独立的保险投资管理机构。
2002年10月,《保险法》修改案获得通过。原法第104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修改为第105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
2002年12月,保监会宣布取消包括“保险公司投资基金比例核定”在内的58项行政审批项目。
2003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由目前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200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制定并出台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分别发起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05年2月,经保监会批准,中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中国第一家有外资参股的股份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06年1月,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宣布,国务院已经相继批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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