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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争议谁之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13:15 新闻晚报

  主持人:近日保户对重疾险“非死不赔”条款的争议像一颗重磅炸弹,震惊了整个寿险市场。其实由条款理解而产生的问题早已存在,并非一朝而成。“消费者应与保险公司一起努力读懂合同”,“保险条款与医疗之间需协调”,“保险客户应有知情权”……来自业内的寿险专业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分别表达了对保险条款的看法。

  争议例举

  ●重大疾病险近日陷入极大争议,被称之为“死亡险”。通过对部分保险公司条款的研究,有人发现这种保险要想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话,投保人肯定已经是个死人了。以重大疾病险中的肾病为例,某公司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要想获赔必须达到“双肾不可逆转的坏死”,才能够得到赔偿。而双肾都达到了不能逆转的坏死,人肯定无法存活了。

  ●10多年前推出的儿童险,承诺被保险人将来上大学可以领取教育金,当时的“大学”形式就是全体制的高等院校,但是现在随着教育产业的发展,这几年不少客户进入民办大学、函授院校、夜大学,也来领取教育金,矛盾由此而起。现在,保险公司对“大学”的定义细化为“经过高考录取的,在国家教育部门核定的名单之列”。

  业内呼声读懂合同,双方努力

  陆蓓(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社会各界对保险合同通俗化的呼吁产生已久,市场上也有不少公司承诺要作出改进,但是效果甚微。客户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客户常常指责保险条款生涩拗口、难以理解、没有可信度,但是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理由和苦衷。在理解合同条款的问题上,双方能否争取更多的共识?”

  观点一:“通俗化”不等于没有歧义

  最近市场上一家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对条款作了通俗化的改进,把“保险人”的概念指明解释为“我们保险公司”,把“被保险人”指明解释为客户。

  但是这种改进只是局部的。客户和保险公司之所以产生矛盾,往往是在核心定义的解释上。比如对“意外”这一概念的解释,目前行业内通用的解释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但有些生活中的极端情况还是会产生解释的偏差,见义勇为者冲进火灾现场受到伤害,是不是算“意外”呢?

  不过客户也不必担心有歧义就会对自己不利。《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观点二:名词解释也会遭遇新难题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以及生活中实际情况的复杂化,保险条款中的名词也会遇到新的难题。

  比如中国人寿10多年前推出的儿童险,承诺被保险人将来上大学可以领取教育金,当时的“大学”形式就是全体制的高等院校,但是现在随着教育产业的发展,这几年不少客户进入民办大学、函授院校、夜大学,也来领取教育金,矛盾由此而起。现在,保险公司对“大学”的定义细化为“经过高考录取的,在国家教育部门核定的名单之列”。

  又比如医疗险对“住院”的解释,也会遭遇现实生活中的难题,有些客户由于医院病床紧张只好在急诊室观察,而保险公司所指的“住院”必须要求办理正规的入院手续,在具体理赔时客户就有不满,对保险公司的信誉产生怀疑。

  观点三:谋求共识,双方努力

  怎样对专业、冗长的保险条款取得一致的理解?这需要保险公司和客户双方的努力,对保险公司来说,合同的设计除了专业化,还要尽可能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种种情况,考虑得周到细致;保险代理人也必须对条款作出客观的解释,如果一味为了推销保险,而对客户隐瞒、误导,最后遭受损失的不仅是客户和代理人自己,还有整个保险行业。

  对客户来说,读懂条款是购买保险产品前的“必修课”,签单前多想多问,搞明白自己花出去的钱到底换来怎样的保障。这样才能理解保险,用好保险,而不是签合同时“一头雾水”,有矛盾时“一腔怒火”。明明白白买保险,才能真正从保险中受益。

  保险医疗,两方协调

  劳有法(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资深保险人士):

  “保险公司因为治疗手段不同而拒赔,的确不合法规,但这些有争议的条款其实早已存在,而且是经过保监局备案的,此次重疾险引发的问题,其实是保险与医疗间的严重脱节。”

  此次因为重疾险风波而引起的问题,其实并不仅仅只存在于一家保险公司中。国内现有的保险大多是从国外学习引进来的,经过精算师的测算,但某些条款客观上的确已经相对滞后。比如重大疾病险,不开刀就不赔,虽然保险公司也是按章办事,却遭到了保险客户和媒体的围攻。

  保险公司推产品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精算师在费率上算得很死,但对当代医学的发展却不甚了解,造成保险和医学的严重脱节。事实上,两者却是密切相关的。

  不可否认,目前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原则是在赢利的条件下控制风险,对市民的实际需求考虑很少,大多以自己的意愿为主导,有点儿一厢情愿。现行的一些重疾险种设计没有考虑到市民购买的初衷:为应付重疾的巨额医疗费而投保。条款规定只有动了手术才能赔,但不少疾病连手术尚未来得及,病人已经死亡了,自然不符合投保人的初衷。

  现在重疾险出现问题,在媒体的渲染下,抗议声一浪高过一浪,大有一棒打死重疾险之虞。其实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苦衷:条款是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拒赔却惹来大片非议。如果真的一得大病就赔付,势必与当初的精算不符,保费还要再上调,这样消费者是否能够接受呢?

  保险其实就是一纸合同,重疾险条款看上去包罗万象,其实暗藏玄机,如果不细细推敲,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所以建议消费者一定要仔细研读,特别在健康险种上必要时可请教医学人士。而一旦签下了合同,就等于承认了条款的不合理,日后面临拒赔也无法可据。

  读者频道给我一个知情权

  黎先生(消费者):“我感觉很累。如果每个买保险的人都必须通过打官司才能得到赔偿,你说买保险还有什么意义?”

  目前医疗、教育与住房三座大山压在消费者身上,很多人为了图一个有效的保障而买了重大疾病险。但由于重大疾病的收费都比较昂贵,必须先拿钱才能进行治疗,但又是必须在手术后才能赔付,就让很多消费者在这个时间差上感到为难。我本来也有购买重疾险的意向,但同事的经历让我完全打消了念头。目前的重大疾病险只有在实施手术后才能拿到赔付款,这是一个重大的缺陷。

  比如朋友投保所在的保险公司规定,其所接受理赔的良性脑肿瘤,不包括垂体腺瘤、脑囊肿、肉芽肿、脑动静脉畸形、听神经瘤、脑膜和脊髓肿瘤,而朋友在求医时得到的医生回应是:“很惭愧,可能是我的见识太少,因为我所知道的良性的脑肿瘤只有上述不包括的这几种,除此之外不知道还有其它的什么良性脑肿瘤。”

  虽然销售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种商业行为,而现在的重大疾病险演变成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项风险低、回报高的险种,但对消费者来说恰恰相反,是属于高保费、低保障的一个险种。对于消费者来说,保险合同是一个格式合同,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保险公司至少要给公众一个知情权。作者:□文 崔烨 图解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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