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医保缴费基数限5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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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 07:40 京华时报 | |||||||||
本市首次明确调整医保缴费工资基数方法 本报讯 (记者 赵鹏) 自4月1日起,本市医保参保单位或个人如果修改缴费工资基数必须是遇到参保人员再就业且继续参保等5种情况下才能进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出通知,首次就如何调整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作出明确规定。
该通知规定,今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启用后,只有在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这些情形包括:参保人员失业后再就业且继续参保的;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街道社保所参保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转入参保单位继续参保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查,确认参保单位申报不实的;参保单位录入错误的;其他确需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如果修改缴费工资基数的,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与凭证。 据了解,医保缴费基数的高低,和参保人员的医保报销水平相关,直接与劳动者的权益挂钩。此前,本市在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方面,没有出台过具体管理的通知。 《京华时报》(2006年3月2日第A0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