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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代表处门槛抬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0:2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唐铮) 近日,保监会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今后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门槛将抬高。

  根据修订稿,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不仅需要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还将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其中新增的条件是:外国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非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另外,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并且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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