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仅仅相隔1年,保监会再度修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今年外资保险的进入门槛有望抬高。
相对于去年的修改,今年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各项规定更加细化。其中,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具备的条件增加到4项。新增的一条是:外国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非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这一
条件使得部分新成立的外资保险公司,基本丧失了进入中国的机会。
对代表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的,《办法》也作了更严格的规定。保监会或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机构的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进行监管谈话,提示风险,并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代表机构受到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保监会可以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有趣的是,《办法》还特地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名称作了规范,要求在“机构名称”前增加“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一项。比如原先可被注册为“输出保险公社上海代表处”的机构,应该改成“韩国输出保险公社上海代表处”才行。
《办法》征求意见截止到3月9日。按照惯例,正式推出的时间也不会相隔太久。
作者:□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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