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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出事 高管离休5年方免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 20:27 西部商报

  国有保险机构监管再推新规

  本报记者 王冰迪 报道 昨日,记者在我省保险机构了解到,近日保监会正式下发了《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造成国有保险机构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就要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以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办法的出台,能进
一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公司出事 高管离休5年免责

  据介绍,按照《办法》规定,国有保险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发案机构上两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也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办法》还规定:相关责任人已经离退休的,仍应当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离退休时间超过五年才可以免除责任。

  损失200万 追究总公司领导

  据介绍,《办法》规定对造成10万~50万元损失的,发案机构的负责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降级处分;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此外,其上一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也有可能遭到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发案机构上两级机构负责人也将遭受牵连;而一旦损失超过200万,包括总公司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也要遭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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