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立规 正保险机构上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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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08:18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据新华社信息 春节的喜庆气氛未消,保险业已暗生一丝紧张空气。7日,中国保监会对外发布《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开始推行重大案件高管追究制。 《办法》规定,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是指因国有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等相关领导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导致发生保
《办法》对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按损失金额共分成10万~50万元、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等档次,根据案发保险公司不同机构的相应责任人,给予不同档次的处罚措施。而对于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案件,对其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权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处分。 《办法》还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相关责任人如发生构成贪污、挪用、贿赂、侵占、骗取保险金等犯罪,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因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国有保险机构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除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外,仍需依据本《办法》规定承担其领导责任。 而此次出台《办法》,成为一把悬在“问题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办法》规定,不仅在职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已经离退休(超过五年的除外)或调离原工作岗位,仍难辞其咎,仍需为当时之失付出代价。此外,国有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也会因失察担任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