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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治理新规 保险公司忙做功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07:5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尚晓阳北京报道

  节日气氛尚未消散,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忙着“赶作业”了。“今年是制度建设年,我们要做的‘功课’特别多,不过这些都是利在长远的事情,谁做得早做得好,谁的竞争力就更强”,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说。

  最近他们忙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课”。

  问责制前移关口

  保监会刚刚公布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规定,因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国有保险机构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即属于重大案件,国有保险机构应按相关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不仅如此,即使相关责任人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已经离退休但是离退休时间不超过五年,也要同样追究领导责任。

  据了解,《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也将在近期公布。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曾经身陷“汉唐事件”的中再人寿。公司董事长姚和真和总经理冯宏娟如今已被双双免职,而在一年多前,公司6亿元委托理财资金失陷汉唐证券。

  事后有关方面了解到,这6亿元投资既没有通过股东大会表决,也没有在董事会上讨论过,董事长在事后的调查中一问三不知,巨额资金的划拨全凭总经理冯宏娟一支笔说了算。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可见一斑。

  虽然是事后惩处的手段,但问责制势必对保险公司高管带来压力。“这个《办法》对保险公司高管们应该有不小的威慑”,一位国有保险公司人士对记者说,“谁都不愿意出事,那就只有关口前移,完善治理结构,防范风险。”

  按照规定,国有保险公司要在六个月内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其他保险机构也要制定同样的追究办法。

  摆在保险公司面前的“功课”远不止于此。

  公司治理新规对症下药

  保监会本周二公布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虽然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也给各保险公司布置了不少“作业”:设立独立董事、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这些只是必须设立的岗位和部门,保险公司还可以“自己发挥”,打造自己的公司治理“防火墙”。

  其实,早在2004年,保监会便就此向保险公司征求过意见。保监会还在发展改革部下成立“公司治理结构处”,是一行三会中的首创。

  “监管部门的重视和谨慎并不奇怪,公司治理风险已经成为保险业的几个主要风险之一。”一位业内专家分析,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就无法构建“内部纠错机制”,到一定程度,风险必然爆发。

  《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应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并逐步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1/3以上。据了解,在全国82家保险公司中,目前只有9家公司共设立了40名独立董事。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公司治理结构处副处长罗胜解释说,这么做的初衷和公司上市无关,“主要是从保险业的角度考虑,目的是利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客观公正来维护被保险人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否则,非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体现。设立提名薪酬委员会也别有深意。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对记者表示,由于近两年来有十几家新公司陆续开业,人才相对短缺,新公司往往高薪挖人,“工资成本不断攀升,这不利于行业发展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希望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的薪酬委员会能改变这种现状。

  保险公司股东的持续出资能力成为股东准入的重要门槛,“公司要保证偿付能力就必须持续出资,如果股东财务能力不够,我们可以要求其将股权转让给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袁力说。

  业内人士透露,保监会于2004年批筹的18家保险公司中,已经有12家开业,其余没有开业的可能存在股东出资能力不足等资质问题。“在那一轮审批中,监管机构更关注管理层的任职资格,对股东材料更多的是依赖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材料”,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防止大股东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也是监管重点之一。早在2004年7月,东方人寿因将资本金数亿元交给大股东德隆系关联券商委托理财导致巨额损失并被勒令停业。

  据了解,《指导意见》在征求意见阶段时还打算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得兼任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虽然这项条款最终没有出现在指导意见中,但是年初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卸去兼任的总经理一职,表明保险公司已经自觉地向公司治理的国际法则靠拢。

  “有些公司这几年发展比较快,年轻有为的高管想做些事情,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框架和游戏规则,就可能产生矛盾。有了共同遵循的规则,比赛才是有序、有效率的。”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道许的一席话,或许道出了很多保险公司高管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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