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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推行保险机构高管问责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00:01 新京报

  重大案件将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

  本报讯(记者 张嵩浩)保监会新年频掀监管风暴,继寿险公司内控、非现场监管以及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等管理办法后,近日又下发并实施《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推行保险机构高管问责制。

  《办法》规定,造成国有保险机构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骗取保险金等犯罪,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均应按照《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同时,即使涉案金额或者实际损失未达到上述标准,如果影响特别恶劣或者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同样也要追究案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据了解,相关责任人若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参与内幕交易、非法关联交易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等等,将被给予轻则警告、记过,重则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还将追究发案机构上级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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