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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管保险公司股东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10:22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记者 仇兆燕) 为了帮助深陷投资黑洞的众保险商走出沼泽,昨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再次重申,保险公司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从去年6月开始,中国保险商就频陷投资泥潭,无法自拔。 先有中国人寿与闽发证券、新华人寿与南方证券、中国人保与汉唐证券之间的问题尚未结束,又传出中再人寿与汉唐
证券的资金纠葛。对此,中国保险业的最高管理者吴定富表示,随着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顺利完成和3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在境外成功上市,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更加紧迫地摆到保险业面前,而股东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合理的股权结构和规范的股东行为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因此必须规范股东行为。

  为此,监管部门下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股东行为,《指导意见》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报。同时,保险公司要及时将这方面的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以加强对关联控制和关联交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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