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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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09:48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本报北京2月7日讯 记者齐闻朝 张兰报道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中国保监会于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全文见今日三版)。 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十六大以来,保险体制改革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与国外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相比,我国保险公司
据悉,这一指导意见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强化主要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等。据袁力介绍,该指导意见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性指导文件,为了给今后出台的系列相关规定留有一定的余地,该指导意见仅以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发展时机,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以推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随着今后相关规范的陆续出台,保监会还将逐步完善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体系。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在借鉴国外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先进经验的同时,紧密结合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大胆创新,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创设了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与此同时,该指导意见还明文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根据该指导意见,人身保险公司将设立总精算师职位,保险公司要设立合规负责人职位,两者不仅要向管理层和董事会负责,还负有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在强化主要股东义务方面,该指导意见还首次强调了股东必须具有持续出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