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将建独立董事制度 治理结构将成重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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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06:5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二月七日电 (记者 贾靖峰) 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指导意见,确定今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六大方向,并首次明确提出保险业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总精算师及合规负责人。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完善治理结构将成为下一步保险业改革中心工作。 今天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确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六大监管方向:强化主要股东义务,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具“持续出资能力”;加强董事会建设;
就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董事会“形似而神不似”的突出问题,吴定富今天下午表示,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此次发布《意见》的重点即是董事会建设。 《意见》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内控、风险和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必须有足够的时间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董事会须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 就备受业界关注的独立董事制度,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今日下午对记者表示,目前尽管国内一些保险公司有独立董事,但并未发挥应有作用。 《意见》详细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免及权责,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中至少应有两名独立董事,并逐步使其人数达到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除失职及其它不适宜任职的情形外,其任期届满前不得被免职。 此外,《意见》还规定保险公司应设立合规负责人;人身保险公司应设总精算师,纳入公司高管层,并负责向保监会报告公司重大风险隐患。 吴定富表示,近期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完成,三家最大保险公司境外上市,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和问题风险也日益凸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将成为下一步深化保险业改革的中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