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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领导责任 保监会立规正保险机构上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03:12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俞燕 发自北京

  春节的喜庆气氛未消,保险业已暗生一丝紧张空气。昨天,中国保监会对外发布《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开始推行重大案件高管追究制。

  《办法》规定,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是指因国有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等相关领导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导致发生保险业重大案件,依照本《办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办法》对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按损失金额共分成10万~50万元、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等档次,根据案发保险公司不同机构的相应责任人,给予不同档次的处罚措施。而对于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案件,对其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权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处分。

  《办法》还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相关责任人如发生构成贪污、挪用、贿赂、侵占、骗取保险金等犯罪,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因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国有保险机构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除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外,仍需依据本《办法》规定承担其领导责任。

  而此次出台《办法》,成为一把悬在“问题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办法》规定,不仅在职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已经离退休(超过五年的除外)或调离原工作岗位,仍难辞其咎,仍需为当时之失付出代价。此外,国有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也会因失察担任相应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案件专项报告制度,并要求发案的国有保险机构总公司成立特别工作小组,进行案件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又讯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性文件——《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

  7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上述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说,目前,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已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完善治理结构成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体制保障。尤其随着国有保险公司股改完成和中国人保、人寿、平安3家公司(占市场份额70%以上)境外成功上市,完善治理结构更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的中心工作。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七大部分内容,“旨在通过严格的问责体系,使保险公司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控制机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吴定富说。

  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建立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内部防范体系。

  指导意见借鉴一些国家委任

精算师制度的经验和做法,要求人身保险公司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全面参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等工作,受管理层、董事会双重管理,并负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司重大风险隐患的个人责任。

  作为关键岗位的总精算师,终于一改以往游离于管理层之外的“尴尬”,首次进入管理层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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