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户后批复:外资参股保险中介流程变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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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03:07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俞燕 发自北京 一直以来外资参股国内保险中介机构时的外汇资本金开户难题将得以化解。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发布《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在取得保监会批复前,保险中介机构可先行开户验资。
保监会有关部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次外汇局出台《通知》,是为了解决目前在外资参股保险中介机构办理设立、资本变更及股权变更等事宜时遇到的一些操作性难题,同时也是为了规范相关外汇管理。 《通知》规定,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办理设立、资本变更及股权变更等事宜时,可在取得保监会批复前,先行向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该账户使用期限为自批准开户之日起6个月。 《通知》同时规定,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之前,不得将账户内资金结汇及用于支付。在取得商务部批准后,再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手续。如在账户到期时,仍未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的,应立即关闭外汇资本金账户,并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汇出外方股东投入资本金。 据了解,外汇局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外汇业务监管时,将其作为一般企业而非金融企业进行归类,因此与保险公司不同的是,外资参股保险中介机构时,还需经商务部批准。 按照一般审批流程,保险中介机构吸收外资参股时,需凭保监会核准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临时账户用于验资。但保监会批复时,则要求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相关验资证明。而在向商务部申请时,则需提交保监会相关审批文件。 这就陷入了一个“两难”局面:没有保监会核准文件,保险中介机构就无法取得外汇局的开户核准文件,也就无法进行验资,而没有验资材料,就无法获得保监会批复,同时商务部的相关审报手续也无法得以办理。 据了解,针对这种操作性难题,一些地方的外汇局分支机构采取了一些变通做法。但随着更多的外资进军国内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相关流程也亟待变通和发文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