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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保险未成 三方共担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12:20 新闻晚报

  现在,随着汽车交易市场的买卖两旺,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的同时,为购车客户办理车辆保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扩展车险业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车险代理业务中间,也发生了很多问题。上期《保险周刊》刊登的《新车投保尽量到公司》的文章中,就讲述了4S店为王先生投保车险而不投三者险让人匪夷所思的故事。

  但类似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最近在安徽阜阳也有一件同样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件——
—2003年11月,刘某购买普桑轿车一部,入户到汽车出租公司进行营运。同年12月18日,刘某按约向该汽车销售公司交缴了车辆保险费六千多元,30日,该汽车销售公司又将该笔保险费汇入某保险公司,并收到了保险公司出据的收款条。

  2004年1月13日上午,刘某的

出租车与他人的机动车相撞,造成经济损失2.5万余元。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的出租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当时,刘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该保险公司以该车辆未办理保险手续为由不予受理。然而到了第二天即2004年1月14日,该保险公司开出正式发票,也制作了商用汽车保险单,并将保险期限约定为2004年1月15日零时起,至2005年1月14日24时止。

  但是,对于刘某在已缴保费后,保单签发前和保险合同成立前发生的车辆事故损害,保险公司仍不受理。刘某却认为该次事故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或保险公司来赔偿。而汽车销售公司认为,代收刘某的保险费已汇至保险公司,自己已无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虽收取该笔保险费,但投保人未主动及时地提供车辆相关保险资料,是保险合同延迟签订的原因。

  法院审后认为:在该起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均未积极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对造成的后果均有不同程度的责任。

  第三人汽车销售公司代收保险金后,未尽快协助出租车公司办理保险手续,致使原告出险后索赔被拒,应承担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未能及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迟延出具保险单,亦存在一定过错。

  原告虽已交付保险费,但未主动及时提供相关保险资料,也应承担保险合同迟延缔约的相应责任。为此判决对原告车辆事故的2.5万余元损失,分别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5000余元,第三人汽车销售公司承担1.51万余元,余款5000余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应该说判决是公正的。既然车主委托你汽车销售公司代办保险,自然你应当尽受托人的谨慎义务、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不是将钱一汇了之;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认为手续不全,理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却迟迟没有行动,消极不作为;投保人也以为交了保费就万事大吉,坐等保单送上来,也自有疏忽。

  前一阵,也有准车主风闻汽车销售公司代办车险的种种问题前来咨询,因为这家4S汽车销售公司坚持车险一定要有他们代办,准车主考虑

购车的其它条件均很满意,如果能够避免代办车险的风险的话,他很乐意接受。

  当时笔者就建议:购车时要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的,你就将要购买的车险的险种、保费、保险公司都一并清清楚楚地写在合同上,在特别约定的条款中写明提车时由这家4S店提供保单并同时生效,否则就是汽车销售公司违约并按合同中违约条款办理。

  (贝政明)作者:□文 贝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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