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监管转型 吴定富部署三个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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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2日 17:03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赵 萍 北京报道 动态监管已经深入人心。
在刚刚结束的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对2006年保险业在防范风险思路上,提出了“三个转变”的要求。 吴定富说,“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以监管外力为动因的监管向以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为内在需求的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转变。” 1月19日,保监会同时向各地方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机构下发《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保监会人身险部率先撬动寿险业的监管模式转型。 风险评级、分类监管 非现场监管是现场监管的基础。 “目前我国寿险监管主要依靠现场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既耗费大量的监管资源,而且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也难以提高监管效率。”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监管处处长方力对记者说,“因此,迫切需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并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将有限的现场监管资源用于有问题的保险公司。” 基于此,保监会于2005年年初启动了“人身保险非现场监管体系”研究课题,并在课题研究的结论上,出台了上述《规程》。 根据《规程》,所谓非现场监管,即指监管部门在采集、分析、处理寿险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寿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异动预警和分类监管的过程。 “最能够触动寿险公司风险防范神经的就是‘风险评级’。”一家合资寿险公司副总裁直言,与公共评级机构或商业机构的行为不同,监管机构的评级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 他称,现有公司无论是中资公司还是合资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相差悬殊,并不能笼统地概括为“中资弱、外资强”,事实上一些外资公司由于人才匮乏等原因并没能把股东较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引入中国,负责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经常仅有一两个人。 因此,监管部门即将“对寿险公司的业务风险实施季度监测,对综合风险状况进行年度评级”的举措将会触碰到寿险公司的很多深层次矛盾,倒逼着他们自己查找风险点。 “阻力可能会比较大,对监管机构的推动力度是一个挑战。”前述副总裁续称。 然而,监管体系建设需要的是“铁腕”。 《规程》明确,监管部门应针对寿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各有侧重地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针对公司法人机构,须分析的潜在风险因素包括资产风险、负债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和管理风险;而针对分支机构的潜在风险因素则主要为业务风险和管理风险两大类。 监管部门将通过定量和定性的分析,确定每一潜在风险因素的单项及总体潜在风险水平等级,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同时,通过定性分析,加权汇总后确定单项及总体风险管理能力的等级,分为:良好、一般、欠佳三个级别。最后,参照一定的规则,分别确定各公司的单项/总体综合风险等级,分为:很高、高、中、低四个级别。 当然,评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每年,监管部门还会根据上一年度的风险等级确定本年度总体综合风险等级的变化方向,如:下降、稳定、上升。人身险部制度处常存进一步向记者解释。 得出上述风险评级结果后,监管机构就可以据此实施分类监管。 《规程》载明,分类监管的措施从实施日常的非现场监管和常规的阶段性现场检查,到通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不一而足,其中根据不同的风险级别设有不同的实施措施。 例如对风险等级为“高”的寿险公司,监管部门在实施日常监管的同时,还可采取约见公司高管;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改善;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风险点;提高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的详细程度等。 对于是否对非现场监管结果进行披露,方力表示,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但需要同保监会正在制定的有关信息披露等制度同步。 初遇信息收集瓶颈 方力称,“为了与现场检查相衔接,《规程》从构建监管体系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将现场检查获取的信息用于非现场监管;另一方面根据非现场监管风险评级结果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确定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频度、力度、范围和重点,可以有效衔接两种监管手段。” 她同时透露,制度建设工作初步完成,但制度推进的过程中遇到了第一个难题,也是非现场监管的第一个环节——信息收集和整理。 “原则上,我们不希望再额外增加各直保公司报送信息的负担,因为除了个别数据外,现有公司上报的数据基本覆盖了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中所需的业务指标,但是,这些数据和信息并没有统一集中到一个平台上,而是分别散落在保监会的各个相关职能部门,这给非现场监管带来一定困扰。”方力坦言。 《规程》明确,监管部门应对寿险公司的业务风险点进行识别,并建立业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而整个测评体系选用了72个业务指标,分列为收入类、支出类、营销管理类、结构类四种。 包括分险种的保费收入增长率、新单保费增长率和标准保费增长率;属于支出类指标的若干项给付变化率、赔付率、简单退保率、佣金率、手续费率和营业费用比率等。另外还有,营销员持证率、营销员留存率、新单保费比率等等。此外,监管部门还需要在评估寿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状况时,对资本和盈余充足性状况进行评价并划分等级。 而上述工作所需要的信息涉及寿险业务、寿险监管、资金运用等多个领域,需要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因此建立非现场监管体系涉及制度、信息、人才等多个要素,是一项系统工程。 方力说,下一步的重点就是推进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信息收集、处理的信息化,之后是人员培训、建立信息收集制度、建立非现场监管基础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与《规程》同时下发的,还有《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内控办法”)。监管方向依然直指“风险”。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将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内控建设存在的问题归纳为: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不到位;内部控制建设不成体系,许多关键控制点处在控制无效状态,没有形成一个立体交叉、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预防监控体系;内部控制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 早在1999年,保监会就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对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公司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陈续称。 吴定富在全保会上的发言中,将2006年定位为全面实施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第一年。 他说,建立内控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内部审计责任人制度,构建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的互动机制,是2006年的一项重要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