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2日电 (尹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决定,降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新的收费标准规定,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
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收取。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1.0‰收取。
此次还调整了保监会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将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同时,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保监会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此项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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