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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减少保险监管收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03: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商文

  北京消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通知》指出,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
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1.8‰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2‰收取降为按1.9‰收取;对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1.2‰收取降为按1.1‰收取;对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1.2‰收取降为按1.0‰收取。

  同时,《通知》也调整了对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的收费标准,即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1.5‰收取。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对保险经纪机构则不低于1200元。

  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定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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