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再念偿付能力紧箍咒
商报讯 (记者 张培娟) 临近年底,保监会又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继去年颁布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之后,保监会日前又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以下简称“4项编报规则”),其中首次规范了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构成和信息披露要求。
“4项编报规则”首次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关于实际资本的披露,包括期末和期初的股权结构及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期末前十大所有者及持股情况,包括所有者基本情况,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所持股份状态,所有者之间的关联方关系;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或出资额、转让价格等。
专家分析,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加强和细化以及对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都表明保险监管部门在监管方面不断与国际接轨,监管力度和监管质量都将大大提升,这有利于保险行业稳步健康的发展。
偿付能力不足几乎是当前中国保险公司的“通病”。今年7月底,太平洋人寿接到了保监会的“红色”预警,“偿付能力缺口90亿元”的指责使太平洋人寿成了众矢之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郝演苏针对这一现象指出:“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是太平洋人寿一家独有的问题,而是整个保险行业的普遍现象,只是各家公司问题的轻重不同罢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2005年年会上表示,偿付能力监管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五道防线”之一。
据了解,今后保监会还将陆续出台《投资资产》、《风险资本(RBC)》、《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ST)》等编报规则,从而最终建成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实际的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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