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继去年颁布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之后,中国保监会日前又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4项编报规则的施行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风险监测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推动保险公司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促进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规范了保险公司各项负债的认可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规范了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规范了实际资本(即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的定义、构成和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规范了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引起的实际资本变动(即综合收益)的确认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
据了解,为了保证4项编报规则的顺利实施,保监会同时出台了4项编报规则的实务指南,详细解释了编报规则的条文,并制定了统一的明细表。下一步,保监会将出台《投资资产》、《风险资本(RBC)》、《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ST)》等编报规则,从而最终建成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实际的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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