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读偿付新规
北京消息继去年颁布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之后,保险监管部门日前推出编报规则第6--9号。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指出,这4项编报规则在充分借鉴
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密切结合我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在多处体现了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这位负责人指出,第6号编报规则将“或有负债”纳入“认可负债”的确认范围,并要求保险公司在认可负债表中列示再保前责任准备金,同时确认再保险资产。这改变了我国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在负债评估时不考虑或有负债,以及只确认再保后责任准备金的不合理做法,有利于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负债水平和再保险资产的信用风险。
第8号编报规则改变了传统的以收入费用观定义资本的模式,将保险公司的资本定义为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根据各类交易和事项产生的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变动确定实际资本的变动。
第9号编报规则首次将国际上最新的综合收益概念引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并要求按照承保、投资、委托管理和其他四大类业务分别报告综合收益。
据了解,保监会将出台《投资资产》、《风险资本(RBC)》、《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ST)》等编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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