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在负债评估时不考虑或有负债,以及只确认再保后责任准备金的不合理做法将得到改变。记者今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继去年颁布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之后,保监会又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
据悉,这4项编报规则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密切结合我国金融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在多处体现了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比如,第6号编报规则将“或有负债”纳入“认可负债”的确认范围,并要求保险公司在认可负债表中列示再保前责任准备金,同时确认再保险资产。这将有利于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负债水平和再保险资产的信用风险。
第8号编报规则改变了传统的以收入费用观定义资本的模式,将保险公司的资本定义为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根据各类交易和事项产生的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变动确定实际资本的变动,全面、彻底地落实了资产负债观的资本概念,使我国保险业的资本监管理念和技术体系与国际
最新趋势和水平保持同步。第8号编报规则还首次规范了实际资本的构成和信息披露要求,按照实际资本的来源和质量将实际资本分为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并制定了实际资本表和实际资本变动表。
采访中记者获悉,下一步,保监会将出台《投资资产》、《风险资本(RBC)》、《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ST)》等编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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