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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再念偿付监管紧箍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3:2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

  保险公司被要求加大信息披露

  北京消息 投资连结保险业务中涉及各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包括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债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存款利息收入、未实现利得、导致资
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未实现损失等,都要进行披露。

  这是昨日中国保监会颁发的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的通知中的第7号内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

  从通知中可以看出,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的力度加大了。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关于实际资本的披露,包括期末和期初的股权结构及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期末前十大所有者及持股情况,包括所有者基本情况,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所持股份状态,所有者之间的关联方关系;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或出资额、转让价格等。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要求更高了。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中关于认可负债,要求保险公司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其担保金额的5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披露的内容更加细化。如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中关于综合收益,要求保险公司披露营业费用在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的分配标准;还要披露各险种的直接业务保费、分入保费、分出保费、赔款和给付、退保金;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居前十位的保险产品的明细信息,包括保费收入、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销售时间,等等。

  专家分析,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的加强和细化以及对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都表明保险监管部门在监管方面不断与国际接轨,监管力度和监管质量都将大大提升,这有利于保险行业稳步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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