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俞燕 发自北京
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的通知》(下称“《通知》”)及其《实务指南》,对责任准备金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分类。据了解,此次出台的编报规则包括“认可负债”、“投连险”、“实际资本”和“综合收益”等四部分。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有关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通知》主要是对2003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下称“1号令”)所做的修订和细化,使之更加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但与“1号令”相比,“认可负债”这一部分的变化较大。
据悉,由于“1号令”中的负债分类比较笼统,并不利于在实务中进行统一规范,同时,对一些业务创新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不能全面地反映负债的风险和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于是,为了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框架,保监会于2005年3月启动了认可负债的研究项目,并于10月份出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征求意见稿)。
与“1号令”相比,《通知》中变化最大的是“责任准备金”的定义和分类。“1号令”采用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责任准备金的分类,把产险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三类;把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为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三类。
而在《通知》中,则改为不论公司性质,责任准备金都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两类。保监会相关人士认为,这样分类能更科学地反映不同的责任准备金的性质。
除了分类以外,对于责任准备金的定义也有所变化。在《通知》中,未决赔款准备金被定义为保险公司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但不包括已经结案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而在“1号令”中,则指保险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提取的赔款准备。
但是和“1号令”不同的是,《通知》明确指出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中不包括已结案未支付的赔付款项。保监会相关人士认为,这是因为该部分负债已属于保险公司确定需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项,其支付对象和支付金额是确定的,属于确定的负债,应在“其他负债”项目中反映。
此外,《通知》对“1号令”中,关于责任准备金认可标准也进行了修订,将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由再保后责任准备金修订为“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保监会相关人士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再保险分入人违约,而拒绝承担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险责任。“如果以再保后责任准备金作为负债的认可价值,就会低估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负债,也不能反映再保人的信用风险,因此,都应当以再保前列报各项责任准备金,”该人士认为,“这也和国际惯例保持了一致。”
不过,保监会相关人士也表示,由于通用会计报表中报告的责任准备金是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最佳估计数,因此按新规则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和通用会计报表所报告的责任准备金账面余额可能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