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近日就《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该办法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
时报记者 袁峰
“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健康保险合同前,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
免除,不得误导健康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得利用医院向病患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这是《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的一些新规定,中国保监会近日就此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yechi_gu@circ.gov.cn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该办法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针对四类健康保险
根据《办法》规定,健康保险是指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健康因素导致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其中,医疗保险包括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据了解,健康保险产品应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说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按照产品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后免于赔偿责任的时期)不得超过90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得超过180天。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允许实行费率浮动管理。保险公司调整费率时,应提前30天向投保人寄送通知书,同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不得诱导重复投保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不得诱导投保人重复投保。比如,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询问被保险人已有的医疗保险情况,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类似的保险产品。另外,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后,应在合同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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