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俞燕 发自北京
上周五(9日),中国保监会对外发布《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保险经纪机构由公司业务人员直接开展异地业务,并需向业务发生地的保监局报送业务情况。
《通知》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时,可由业务人员直接展业,并向业务发生地的保监局报送业务季报。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不得设立非法网点。
一位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同时也是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异地展业行为。”
据了解,在以前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中,曾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可在异地派驻人员展业,并且不需要备案,后来在2001年发布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则改为事后备案制。但在实际执行中,则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由于事后备案制往往取决于公司接受监管的自觉性,使业务发生地的监管机构无法统计和掌握实际的业务情况。
上述保监会人士表示,根据现行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如在其注册地展业,必须设立分公司或营业部,但对于其他情况则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来说,如何在异地展业,并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个人异地展业是否可以节省开设网点的成本,一位保险经纪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并不见得”。该人士表示,其实相当一部分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实主要是为了业务提成,根本不需要负担分支机构的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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