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保监会公布的《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规定:
早报讯 7日,保监会公布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养老险草案》)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健康险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两个《草案》对养老险和健康险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个人养老险身故赔偿设上限企业年
金不得承保回报率
《养老险草案》规定,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可以不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障。如果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额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0%。个人养老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应当以保单现金价值为基准,最高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10%。
《养老险草案》还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在个人养老保险合同订立时向被保险人提供最低养老年金转换率的选择权。●投保人知情权提高欺骗投保人保险公司要被罚
两个《草案》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提高了投保人的知情权。例如,《养老险草案》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分红型、万能型等新型个人或团体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每年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年度缴费记录、保单现金价值变动记录、红利分配等相关信息。而《健康险草案》也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规定有约束被保险人医疗行为的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在投保单上明确提示投保人。
《养老险草案》还规定了对欺骗投保人的保险公司及代理人的惩罚措施,其中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业务中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部门对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短期健康险费率可随个人变费率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将受罚
《健康险草案》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允许实行费率浮动管理。即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在销售时,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被保险人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产品费率。而对于长期健康险,则要求费率调整应针对整个投保群体合理确定未来的新费率,不得针对单个被保险人的个体情况调整费率;而且,调整后的新费率只能适用于未来的保费。
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健康保险产品实际赔付经验,及时调整新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未能及时调整费率,可能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将会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现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