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确“优先境内分保”政策
据新华社电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再保险市场的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12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最为市场关注的是,《规定》首次明确了保险法中关于商业再保险“优先境内分保”的政策要求。
明确境内优先分保办法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再保险市场一直是以法定强制分保为主。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内唯一的中资再保险公司得以有20%的法定分保进账。但按照入世承诺,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递减并即将于2006年取消,国内再保险业务将全面实行商业运作。《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且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规定》并没有强制规定分保业务留在境内的最低比例。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向记者表示,“在再保险市场逐步放开的趋势下,为境内再保险公司争取50%分保业务的优先谈判机会,比直接规定50%的分保业务留在境内,更符合再保险分入、分出公司的实际。”
执行80%限制性比例
为防止风险过于集中,《规定》明确,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临时分保的,应符合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的要求。同时,《规定》要求直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的关联保险公司办理分出业务时,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量的20%,旨在对关联保险企业间分保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控制。
放宽外国分公司偿付能力
《规定》于第二十五条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了特别规定。即: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只需按照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同时,《规定》要求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提交相关报告,以证明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及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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