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
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再保险市场的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今起将正式实施。最为引市场关注的是,《规定》首次明确了《保险法》中关于商业再保险“优先境内分保”的政策要求。
明确境内优先分保具体实施办法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再保险市场一直是以法定强制分保为主。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内唯一的中资再保险公司得以有20%的法定分保进账。但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递减并即将于2006年取消,国内再保险业务将全面实行商业运作。在再保险市场不断发展的环境下,亟待对《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本着充分保护国内再保险市场以及科学分散国内风险的原则,《规定》于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且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
《规定》并没有强制规定分保业务留在境内的最低比例。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向记者表示,“在再保险市场逐步放开的趋势下,为境内再保险公司争取50%分保业务的优先谈判机会,比直接规定50%的分保业务留在境内,更符合再保险分入、分出公司的实际。”
实行境内优先分保,是许多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因此,《规定》关于境内分保的要约比例,既借鉴了国际惯例,又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必将对境内再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向单一公司分保须执行80%的限制性比例
为防止风险过于集中,《规定》明确,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临时分保的,应符合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的要求。同时,《规定》要求直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的关联保险公司办理分出业务时,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量的20%,旨在对关联保险企业间分保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控制。
“上述规定也在客观上限制了市场上由来已久且危害极大的代出单行为。”郭左践说。
所谓“代出单”(Fronting),是指在中国内地没有经营权的境外保险公司,通过境内保险机构出面在名义上承保(境内公司可获得约5%的出单费)、实则将全部责任转嫁给境外再保险人的方式进入中国内地保险市场。
据介绍,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在投保时会提出附加条件,要求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后必须将该笔业务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分给其指定的再保险接受人。指定的再保险接受人通常在中国还没有设立营业机构,尚不能合法地承保业务,于是选择一家国内的保险公司代出单。
代出单行为对我国保险市场造成的危害非常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量保费流失到境外。保监会2003年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通过代出单业务,境内90%以上的商业分保以外币形式落入境外公司手中。二是国内保险公司为了拿到业务被迫放弃再保险安排的自主权,扰乱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三是风险高度集中。四是国内保险公司由于对再保险接受人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多,存在大的赔案发生时赔款摊回出现困难的情况。
对外国再保险分公司偿付能力要求放宽
《规定》于第二十五条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了特别规定。即: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只需按照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同时,《规定》要求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提交相关报告,以证明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及经营情况。
“这既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符合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业务的特点。”据郭左践介绍,过去,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监管是完全比照直接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要求,并未考虑再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特点,有些要求失之过严,极大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而继《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规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之后,《规定》也再一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限制。据了解,有的外资保险公司利用特约分保的方式,通过其境内分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把境内分公司获得的利润转移出境的做法,在业内已成为“潜规则”。
此外,《规定》还首次明确了再保险分入分出公司的相互义务、保险经纪人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时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规定了再保险业务的相关报告制度等。
郭左践表示,《规定》旨在对再保险市场实施专业化监管。保监会据此将加强对各保险公司再保险计划的检查。主要检查保险公司自留额是否过量、是否影响了偿付能力、是否执行了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以及对再保险接受人的资信是否真正了解等,以防范和避免盲目自留或盲目分保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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