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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费率新规上周出台 30%波幅将限制恶性竞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 10:42 南方日报

  中国保监会上周颁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明确了新的财险产品开发和管理制度,大大增加财险公司产品自主管理权。新管理办法将从明年开始实施。

  市场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明年起财险费率定价体系将进一步放开,甚至有财险市场将引发新一轮价格战的担忧。

  然而,在众说纷纭中,财险公司内部人士似乎对新管理办法给予的自由空间热情不高。“财险费率目前已经够开放了,新管理办法对我们触动不大,与以前相比市场化程度反而收窄了。”一位不愿公开身份的财险公司高层说,他的这种认识也得到数位财险公司人士的赞同。

  这位高层解释,新管理办法让某些财险产品可以完全自主定价,监管确实变宽松了,但财险公司主要几类产品仍然是要行政审批的,且批准后的费率波动范围第一次有了规定,即上下浮动不超过30%。

  四大产品费率仍实行审批制

  新管理办法将财险产品的管理方式分为审批和备案两种,其中需要行政审批的产品有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性保险、保险期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其他类型的财险产品无论保险条款还是费率都不设任何限制,推出市场后再向保监会备案以便查询就可以了。对于四种审批类产品,财险公司各地分公司可以在保监会审批费率上下浮动30%的范围内调整保险费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位人士分析,备案类的财险产品,主要是针对个人的分散性业务,例如家庭财产保险,这些险种完全可以由财险公司自主定价,不过,占财险市场业务量半壁江山的车险不仅须要行政审批,还要将费率调整幅度控制在30%之内。

  设定30%价格波幅将限制车险恶性竞争

  我国自2001年在深圳试点车险费率市场化,2003年开始在全国放开车险费率以后,各财险公司经历了一场为争夺客户竞相杀价的战争。有业内人士透露,当时有部分财险公司处于竞争所迫,将自行制订的车险费率上报保监会审批通过后,其实际执行的车险费率会比审批费率低70%-80%。如今,保监会对审批类产品费率浮动范围进行规范,实际上抑制了车险费率的恶性竞争。

  数位财险公司人士预期,明年在新管理办法的限制下,主要的财险产品价格不会有震荡,反而会趋于稳定。

  设立公司精算责任人从内部控制风险

  不仅如此,新管理办法还着手巩固财险公司的两个薄弱环节,一个是精算,一个是法律。新规用了整整一个章节,要求财险公司必须聘用或者委托一名精算责任人和一名法律责任人,由保监会核准资质。

  太平财险广东分公司市场部饶经理介绍,与寿险公司不同,我国多数财险公司原先没有设置精算师岗位,一方面因为财险精算学本身发展落后于寿险,另一方面是过去财险费率管制严格,使擅长计算费率和准备金的精算师似乎派不上用场。但如今,财险公司对产品定价权越来越大,监管机构的思路也从“严格事前审批”转向“加强事后监管”,政策环境的宽松其实使财险公司置身于日益不确定的市场中,要在市场中赢得客户又持续健康生存,就要提升财险公司对风险的控制水平。保监会此次要求财险公司设立精算责任人,就是引导财险公司建立精算制度、培养精算人才,从公司内部控制费率风险。

  而法律责任人的设置,则是强调财险公司要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在产品开发和管理上遵纪守法。新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财险公司部分违法违规的情形,财险公司高级管理人、法律责任人和精算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在赋予财产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权的同时,相应强化了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办法》实施后,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将依法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加强管理与监督,对有关违规行为严肃处罚。一经发现产品因设计定价缺陷侵害公众权益,则具有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的权力。

  本报记者 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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