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邵珍 报道
本报讯 昨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明确,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有利于保持失业保险政策的稳定和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也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
《(草案)》(修改稿)明确,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促进就业的政府投入。政府投入包括: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税费减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促进就业的财政性经费投入、由政府负责筹集的公共基金对促进就业的相关投入、国有资产收益中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等。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各级政府扶持、组建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主要安排就业愿望迫切,但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予以必要的就业保障。由公共财政出资或实行公共政策所形成的劳务岗位,应当优先提供给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因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等非市场原因导致裁员的,政府应当安排相应资金,帮助企业做好相关人员的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
昨天的会议还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修改稿)等。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信宝、刘伦贤、任文燕、张圣坤、朱晓明、陈豪、胡炜、王培生等出席会议。副市长杨晓渡、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等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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