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保险公司产品的同质化问题,强化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保监会将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财险公司产品管理制度,将财险产品的开发全权归还保险公司和市场。
根据保监会日前颁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在保险产品分类方面将取消以往主险和附加险的分类,而代之以审批产品和备案产品的分别。
同时,对保险产品的管理方式也将简化为审批和备案两种。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还首次提出了对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问题。
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在赋予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权的同时,也加强保险产品管理的事后监管力度,根据《办法》规定,对于保险机构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经营使用。
另外,为有效地促进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的质量和合法、合规性,促进保险公司完善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制度。《办法》相应加大了保险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法律责任人制度和精算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考虑到财产保险的风险种类和风险高低程度存在较强的地域性特点,新办法将对财产保险产品实行两级管理模式:一是对于审批类保险产品,采取以保监会管理为主、保监局管理为辅的分工原则,另一个是对备案类保险产品采取保监会和保监局并行管理的分工原则。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自2004年10月开始着手起保监会便开始着手起草新《办法》。这部以充分体现了简化行政审批、鼓励产品创新、提高监管效率原则的办法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产品的自主管理权,并且可以有效缩短保险产品从开发设计到投放市场的周期,增强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业的功能与作用,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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