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中的相关监管办法欲将借道信托额度由总资产的15%锐减至5%
从据称为“第三稿”的《办法》草稿中看到,保险资金通过信托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比例大幅下降,寿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5%,其他保险公司的投资总额上限为2%
本报记者 吴慧 发自北京
半年来,监管层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几易其稿。岁末在即,《办法》何时出台、实施依旧悬而未决。但可以明确的是,监管层对于保险资金借道信托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态度越来越谨慎。
投资额度锐减
昨天,《第一财经日报》从据称为“第三稿”的《办法》草稿中看到,保险资金通过信托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比例大幅下降,寿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5%,其他保险公司的投资总额上限为2%。
另外,对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额,寿险公司的投资上限为该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其他保险公司的投资上限为0.5%。
北京某信托公司一位人士昨日告诉《第一财经日报》,7月底的“一稿”中,保险资金的投资总额尚为总资产的15%、单一项目投资为3%。“监管层是越来越谨慎了。”
资产规模最大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4年年报显示,其总资产为4336.71亿元。以其为例,可以通过信托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总额最多为216.84亿元,单个项目投资最多为43.37亿元。
多位信托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办法》给了信托公司很大鼓舞,因为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使用规模大、周期长,保险资金的进入将开拓更多投资领域。“但单一项目的投资额度还是少了点,这样很多项目资金量还是不能满足。”
增设独立监督人
更凸现审慎原则的是,《办法》新引入了“独立监督人”制度。《办法》要求投资项目设立一名和委托人、受托人、托管行等不得相关联的独立监督人,对项目受托人的投资行为、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并提交报告,以及列席受益人大会和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引入这样的类独董制度,是监管层对保险资金借道信托投资基础设施的全面监督,多机构、多环节实现。”天津一家信托公司经理告诉记者。但这个独立监督人由谁来担任呢?《办法》中尚无明确规定。
真正开闸尚待时日
日前,《第一财经日报》曾询问保监会有关官员,《办法》是否已经最终定稿并将在国务院通过后,于年底实施,该官员对此表示否认。
“《办法》的真正实施看来还要一段时间,”上述北京某信托公司人士称,现在信托公司对此积极性已不再高涨,“即使实施之后,离项目的具体操作也还远着呢。”他表示,现在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接触往往都是战略合作性质,“先认识认识,达成个意向。”
《办法》中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的门槛较高。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被要求上一年度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可运用保险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50亿元。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求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5亿元,并公开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
“这就要求双方都必须是大机构。”上述北京某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其所在公司正在研究怎样增加资本金以拿到入场门票。实际上,能够入场的信托公司屈指可数。
而另一方面,《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三大原则为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信托公司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现在还不能达到保险公司的要求。”上述北京某信托公司人士并不讳言。中国人寿去年的收益率也达到了3.5%,而信托公司的基础设施项目预计收益率在4%左右。虽然保险资金借道信托投资,增加一道防火墙和风险抵御机构,但显然,根基不稳、信誉待立的信托公司的项目风险控制能力尚不被监管层和保险公司看好。
但令信托业振奋的是,《办法》中有这样一条,保监会及有关监管部门推动投资计划受益权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交易。上述天津某信托公司经理认为,这样的尝试将不仅解决基础设施信托流动性差的问题,而且可助力整个信托行业的流动性问题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