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天翔 发自上海
我国保险业的立法还跟不上保险业发展的速度。昨天,在上海举行的“第二届海峡两岸保险高级论坛”上,上海保险发展规划项目研究室高级研究员、复旦大学保险系副主任徐培华教授认为,针对通过制度创新而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或在《公司法》中增设有关的内容。
他认为,为了推动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与发展,许多国家(地区)颁布了《金融控股公司法》,在我国目前也已经存在许多实业资本向金融资本渗透的现象,但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和立法上依然变化不大。
另外,包括徐培华在内的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由于受保险法发展及客观经济形势所限,我国保险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现行法规中有些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对于市场主体来说,保险市场上除原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还在不断出现新的保险公司形式,如相互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等。徐培华教授认为,这就应该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制定专门的法规。
徐培华表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大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应有《保险法实施细则》来进行补充和充实。
另外,由于保险业的特质决定了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因此,在“十一五”期间,还应当尽快制定《中国保险业征信管理办法》、《中国保险业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管理办法》、《保险信息披露法》等法律法规,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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