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违规受罚将有章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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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09:15 第一财经日报 | ||||||||
今后保险机构违规受罚将有章可循。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上周五,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主要针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而制定。在《草案》中,详细规定了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
除了行政处罚方式,《草案》还分不同的情形对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权限作出了规定: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对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擅自设立保险中介机构的以及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草案》详细规定了立案、调查、权利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等行政处罚程序和十四种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罚意见,而法制工作部门则负责审核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组织听证。 在此前有关规定基础上,该《草案》对行政处罚进行了操作程序上的具体细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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