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监局试水分类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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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15:09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孙轲 北京报道 最近,一份题为《北京保险公司分公司分类监管办法》的文件由北京保监局下发到所有在京保险公司分公司。
2004年8月,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在全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讨会上提出,为健全偿付能力监管运行机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着手研究建立分类监管制度。之后,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4年11月出席江苏一保险业研讨会时表示,保监会将按区域实施分类监管和分类指导。 北京保监局开始了真正的尝试。 分类监管的难题 尝试源于2003年年底。 北京保监局在对京城某保险公司分公司进行工作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很多管理问题,涉及财务、业务等各个方面。针对该公司情况,北京保监局决定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要求其定期向保监局提交报告,并增加了对该公司检查的频次。这种重点公司重点关注的思路成为分类监管的思想雏形,北京保监局决定以此为开端尽快确立分类监管制度。 在筹划分类监管时遭遇的第一个难题是:北京保监局存在人手不足的问题。 据北京保监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0—2004年,北京保险业平均增长速度为24.9%,承担的风险总额由2000年的1.3万亿元增长到4.1万亿元,市场主体也由2000年前的11家增加到2005年4月底的35家。目前北京保监局共有28名监管官员,平均每人要监管1.25家保险公司。 这迫使北京保监局必须将“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结合起来,不能平均地用力和分配人手。 分类监管的另外一个难题是,北京保监局管辖的各家保险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保险公司法人。 北京保监局统计研究处处长田波说,“由于保险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很多国际国内常用的财务分析方法和指标方法并不适用于分公司的监管。” 当时,可供北京保监局做监管参考的只是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和《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 “我们在保监会的管理规定上自行创设了部分新指标,比如我们制定了月保费离差系数指标,来反映各公司保费的月度波动,这个指标的数值越小,则表明该公司的月度保费收入越稳定,我们认为保费在某一月的突然增加或降低都会带来市场风险。” 田波说。 今年4月初,北京保监局将《分类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保险公司,并在4月上旬分别召集财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反馈意见。各公司在结构设置、是否建立定性指标、指标评分标准是否合理等问题上提出了疑问,外资公司则就分类结果是否披露、一些指标的计算是否为国际通行做法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监管评级策略 据田波透露,北京保监局下发的《分类监管办法》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从总公司偿付能力、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财务状况及内控制度有效性五大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 针对五个方面的不同特点,内控制度有效性为定性指标,依法合规情况、服务质量为定性与定量结合指标,其他为定量指标。对寿险公司的分类有20项具体指标,财产险公司则有22项具体指标。 今年5月初,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因未经监管部门的批准,违规设立两个营销服务中心而被中国保监会处以20万人民币的罚款,并取消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朱信福的任职资格。这一事件在北京保监局即将执行的分类监管下,按照《办法》监管指标表,信诚人寿北京分公司无论在违规指数计算还是守法合规评价上都会受到影响。北京保监局将受到1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次数明确列在违规指数的计算中,这一指数的得分越高,最后在分类时得到的分数则越低,继而直接影响公司的类别归属。 针对这样的事件,田波表示,北京保监局下一步将实行监管信息档案制度,为每家公司建立分类监管档案,记录一家公司从生到死的全部监管过程,这个过程中一次监管谈话、一个小小的警告,甚至未来公众媒体的一次披露,都会成为监管档案的内容之一。 对于分类监管,东北地区一保监局工作人员表示,“分类监管的想法在我们这里也早已出现,但很难落实为规范性的文件,我们主要侧重于定性方面,根据平时了解的情况对有问题的公司实行重点监管。” 同时,他还认为,根据量化的指标进行分类有一定难度,选用哪些指标,它们在分类时各占多大的权重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其可操作性也有待时间证明。 虽然已经在听取公司意见后进行了修改,但还是有部分保险公司对《办法》中运用的指标提出质疑。某寿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表示,在考察寿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办法》选用了退保率这一指标,这个指标在公司内部管理时是被采用的,但因为客户退保有很大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将其作为公司分类的标准之一并不太合适。 华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周勇钢认为,各公司原来运用的财务指标存在一定差异,比如赔付率的计算就有各自不同的计算口径,要统一计算方法需要一段时期的理解和消化过程。 《办法》还规定,根据每一年度的综合评分,今后北京市所有开业两年以上的保险公司分公司将按得分高低被分为A、B、C三类。对于管理水平较高的A类公司,北京保监局将对其实行报告性监管,而得分较低、管理较差的C类公司将被实行重点监管,即增加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要求公司负责人到北京保监局进行监管谈话,陈述经营管理整改情况等。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做的分类不是评级,ABC也不是等级概念,而是代表对风险的归类,是对不同程度的风险实施不同程度监管措施的一种方法,是把不同风险程度的公司放到不同的篮子里去管理。”田波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