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璐瑶
借消防法修改之机成就法定保险之名
一边是火灾事故发生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年的增大,另一边则是能为火灾事故埋单的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发展的缓慢。
为了使本该平衡的天平两边回到和谐的位置,为了减轻巨额赔偿抚恤金给政府带来的种种重负,27日,中国消防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香山召开了2005消防与保险论坛。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在论坛上呼吁,借《消防法》即将修改之机,消防部门与保险业界共同探讨将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明确为法定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立消防保险互动机制
据公安部消防局的统计,上世纪80年代以来,仅大型商厦发生的公共场所火灾就高达300余起。
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尽管公众责任险占责任险的比重在这几年中有上升的态势,但是直至2004年该比例仅为18.6%,公众责任险占总保费中的比例也只有0.61%。其次是公众责任险发展非常缓慢,保费占比和赔案件数在2000-2004年5年中几乎没有变化。
中国消防协会理事长孙伦指出,针对目前存在的保险行业防灾、理赔机制不尽科学,消防部门灾前大包大揽,政府灾后出资赔付等问题,应尽快建立消防部门与保险机构的良性互动机制。
法定之名激励发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处长梁世明介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在西方国家,公众责任保险已成为企业、个人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缺少的危险保障工具和保险企业的主要业务种类之一。在某些领域,很多国家甚至推行强制保险制度。但在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还比较缓慢。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频繁发生,损失严重,投保嫁接风险的经营单位却相对较少,从而加重了政府的灾害救济负担。
梁世明认为,一旦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了法定保险之名,就可以得到极大程度的发展。强制火灾公众责任险可以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作用提高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公共场所的安全水平,从而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因为保险并非简单的事后赔偿,更有助于企业日常的安全管理。强制火灾公众责任险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共场所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造成生产经营的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助与赔偿的问题,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法律环境成熟
一些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纷纷指出,在我国已经具备了实行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
不过,吴小平还认为,目前应该借《消防法》即将修改之机,将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明确为法定保险,这样才有利于相关各方的法律定位、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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