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有了立法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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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09:50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记者 王长春/实习生陈燕燕 本报讯 福州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将于近期正式出台。该《条例》将对船舶、设施和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以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条例》草拟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通过人大审议并正式实施。
昨日,福州海事局廖建清副局长在接受本报记者 专访时表示,全国人大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福州港经济发展的需要,再加上福州所辖海域通航环境较复杂,是海上交通事故多发区域之一,因此,出台一部符合福州辖区海域实际状况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很有必要。 福州海事局的负责人分析,这部地方法规至少将在四个方面取得突破。 海域管辖范围 更加明确 目前,海事部门管辖的范围是以上级交通部门划定的搜救区责任线为依据,很多范围与地方行政海域的划分不相一致。 新的法规将根据地方行政海域界线来划分新的海域管辖范围,从而实现港口建设、海上搜救、应急防御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步调一致”。 公共安全更有保障 目前实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沉船、沉物、漂流物所有人负责施救。但事实是,一旦发生海上交通安全事故,许多船主根本没有财力、物力和人力对沉船实施有效的打捞,这给辖区海域的航行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甚至影响到整个福州城区的电力、煤气的供应,是一种影响极大的“公共安全”。 新《条例》规定,一旦发生影响航行通行的海上交通安全事故,地方政府必须应急介入,并将通过“海上救助应急基金”,启动救助方案。 海上救人更快捷 目前,涉及海上交通安全事故“人命救助”的部门有海事、港口、渔业、边防、气象、环保、公安等,各个部门在协调合作上不够,直接影响到“人命救助”的时间和效果。 新法规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福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在接到海上有关遇险信息或报告后,应按照搜救工作程序,迅速组织协调开展搜救行动,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服从中心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不得推诿或扯皮,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渡口渡船管理 更加完善 目前,福州辖区海域共有27个渡口,63艘登记在册的渡船。 但目前福州辖区海域海上未登记的渡船远远超过在册的客渡船。而新的法规将明确经营人的责任,完善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严禁非客渡船进行载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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